古典音樂是一個含義廣泛的術語,廣義的西洋古典音樂是指那些從西方中世紀開始至今、并在歐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創作的音樂,或者指植根于西方傳統禮拜式音樂和世俗音樂,其范圍涵蓋了約公元11世紀至今的全部時期。主要因其復雜多樣的創作技術和所能承載的厚重內涵而有別于通俗音樂和民間音樂。在地理上,這些音樂主要創作于歐洲和美洲,這是相對于非西方音樂而言的。另外,西洋古典音樂主要以樂譜記錄和傳播,和大多數民間音樂口傳心授的模式不同。
亦有人認為“古典”是對應于“流行”而言的,因為這些音樂經得起時間的考驗,能夠引起不同時代聽眾的共鳴,故認為應當稱之為“經典”(classic)的音樂。
但如果細究古典一詞,本意可以理解為古代留傳下來堪稱經典的音樂作品(古代+經典),但是一般來說,古典音樂是具有規則性本質的音樂,具有平衡、明晰的特點,注重形式的美感,被認為具有持久的價值,而不僅僅是在一個特定的時代流行。這也體現于“古典”(classical)與“經典”(classic)的不同。
古典音樂(classical music)本來是專指德奧在1750—1820年間以海頓、莫扎特、貝多芬為代表的音樂,即所謂“維也納古典樂派”的音樂(或翻譯為“維也納古典主義音樂”)。這就是狹義的古典音樂。
從這個狹義的古典音樂概念出發,我們可以向前追溯到巴赫、亨德爾,乃至更早的天主教、基督教的宗教音樂,向后延伸到浪漫主義、民族樂派,以及20世紀西方的現代音樂。這些都是廣義的古典音樂,也就是基于這個傳統的,無論是繼承和發揚這個傳統,還是試圖以創新來突破這個傳統的音樂創作嘗試,都可以歸入古典音樂之內。而在這個傳統外獨立發展的音樂,雖然有借鑒和影響古典音樂創作的,但是一般也不歸入古典音樂之內,比如爵士樂、搖滾樂,以及東方一些民族的音樂。
因此對于廣義的“古典音樂”這個詞來說,歐洲藝術音樂的定義更加準確。
歐洲藝術音樂與其他的非歐洲音樂和流行音樂體系的主要區別是記譜法有所不同,其規則大約源自于16世紀便開始使用的記譜法。在西方記譜法中,作曲者給演奏者規定了音調、格律、速度,獨特的節奏和對于一同段音樂準確的演奏方式。這種即興演奏發揮空間很小的記譜法模式,極大的不同于非歐洲藝術音樂(相對于傳統的日本音樂和印度音樂)和流行音樂。
古典音樂作為音樂中類別的稱呼,是相對于輕音樂、通俗音樂等類別而存在,它本身并沒有嚴格明確的解釋或者定義。在輕音樂范圍里,有時也采用“古典”的概念來指某些經過時間檢驗,被人們奉為楷模的輕音樂作品,如古典輕歌劇、古典爵士樂等,這里的 classical 理解為“古代+經典”,似乎更為合適一些。